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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20:32

关于贯彻施行企业最低工资规范准则的告诉
各市、县(市、区)劳作(人事劳作)保障局:
本年9月6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规范的告诉》(浙政发〔2003〕29号),《告诉》规则:从2003年9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规范,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规范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并初次树立非全日制作业(在同一作业单位均匀每日作业时间在4小时以内,一起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供给非全日制作业,每周累计作业时间不超越40小时)的最低小时工资规范准则,考虑到非全日制劳作者在作业稳定性、劳作条件和劳作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作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最低小时工资规范是按最低月工资规范除每月规范作业小时(167.36小时)的基础上再乘150%的系数核算,详细规范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最低工资规范准则的施行规模由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扩大到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
为执行最低工资规范准则,请各市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缓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挑选确认所属市、县的最低工资规范,并要求在当地首要新闻媒体(电视、报刊、播送等)上予以发布。请各市将所属市、县的最低工资规范汇总后报我厅劳作工资处存案。
在施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特别要加大对私营、城镇、外资企业的监督查看力度,对违反规则的企业要严厉处分,真正将最低工资规范准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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