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6:29
一、遗言有用应具有哪些条件
由于遗言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置,在他身后才予履行,故应具有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令效能。
(一)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必要具有遗言才干,在国外,遗言才干并不等于行为才干,可所以到达必定年纪的未成年人。在我国,一般即指行为才干,即到达成年年纪,精力健全,然后具有行为才干,而无行为才干或许行为才干受约束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言无效。但如在建立遗言后,遗言人损失行为才干,不影响其现已建立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因受要挟、逼迫、诈骗所立的遗言或假造、篡改的遗言无效。
(三)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契合法令和社会品德。在我国,凡违反法令规则掠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才干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四)遗言须具有必定的方式。各国对遗言方式都有具体规则,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则了4种方式:
1、自书遗言,即由被继承人亲身书写的遗言;
2、公证遗言,即遗言有必要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干收效;
3、密封遗言,即遗言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身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言,即被继承人授意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并给合法证明事实。
在我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方式;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二、什么样的遗言是无效的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下列遗言无效:
(1)无行为才干或约束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作为一种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其施行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干,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令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应以建立遗言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才干为规范,也就是说,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则该遗言有用,即便这以后遗言人很快损失民事行为才干亦不影响该遗言的效能,相反若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是无民事行为才干或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则该遗言无效,这以后即便具有了彻底民事行为才干,该遗言也不因此而具有法令效能。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干。无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干,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干,后来损失了行为才干,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2)违反遗言人实在意思,钳制、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实在意思,但凡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一概无效。所谓实在意思,是指遗言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彻底是其自己心里志愿的反映,遗言人没有遭到外界压力或引诱。只要反映了自己实在意思的遗言才有用。
(3)遗言处置了遗言人无权处置的产业,该无权处置产业的部分无效。
遗言人处置产业有必要以其对该产业具有合法的一切权为条件,假如其没有处置产业的权力,则其处置行为必定侵略别人利益,然后导致该处置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其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
(4)假造的遗言。
假造的遗言不是被继承人所缔结的,底子不能反映其自己实在意思,这样的遗言明显应属无效。
(5)遗言被篡改的。
遗言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由于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其他部分乃遗言人自己意思表明的记载,故仍应有用。
由于遗言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置,在他身后才予履行,故应具有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令效能。
(一)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必要具有遗言才干,在国外,遗言才干并不等于行为才干,可所以到达必定年纪的未成年人。在我国,一般即指行为才干,即到达成年年纪,精力健全,然后具有行为才干,而无行为才干或许行为才干受约束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言无效。但如在建立遗言后,遗言人损失行为才干,不影响其现已建立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因受要挟、逼迫、诈骗所立的遗言或假造、篡改的遗言无效。
(三)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契合法令和社会品德。在我国,凡违反法令规则掠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才干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四)遗言须具有必定的方式。各国对遗言方式都有具体规则,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则了4种方式:
1、自书遗言,即由被继承人亲身书写的遗言;
2、公证遗言,即遗言有必要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干收效;
3、密封遗言,即遗言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身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言,即被继承人授意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并给合法证明事实。
在我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方式;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二、什么样的遗言是无效的
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下列遗言无效:
(1)无行为才干或约束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作为一种单独民事法令行为,其施行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干,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令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应以建立遗言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才干为规范,也就是说,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则该遗言有用,即便这以后遗言人很快损失民事行为才干亦不影响该遗言的效能,相反若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是无民事行为才干或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则该遗言无效,这以后即便具有了彻底民事行为才干,该遗言也不因此而具有法令效能。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干。无行为才干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干,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干,后来损失了行为才干,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2)违反遗言人实在意思,钳制、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
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实在意思,但凡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一概无效。所谓实在意思,是指遗言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彻底是其自己心里志愿的反映,遗言人没有遭到外界压力或引诱。只要反映了自己实在意思的遗言才有用。
(3)遗言处置了遗言人无权处置的产业,该无权处置产业的部分无效。
遗言人处置产业有必要以其对该产业具有合法的一切权为条件,假如其没有处置产业的权力,则其处置行为必定侵略别人利益,然后导致该处置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其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
(4)假造的遗言。
假造的遗言不是被继承人所缔结的,底子不能反映其自己实在意思,这样的遗言明显应属无效。
(5)遗言被篡改的。
遗言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由于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其他部分乃遗言人自己意思表明的记载,故仍应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