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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欺诈如何利用法律来防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7:40
一、生意合同的缝隙及诈骗
1.主体没有缔结合同的资历,没有实践实行才能。
在实践经济生活中,常常呈现的合同诈骗行为便是缔结合同的主体没有缔结合同的资历,底子没有实行才能。这种状况首要呈现在以法人及其他安排为一方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中心,首要表现形式为:a.缔结合同的一方底子没有供给法人资历证明;b.合同一方虽供给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假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践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践实行才能;d.合同一方在缔结合一起虽供给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与工商局年检已被撤消营业执照。
2.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生意合同。
在生意合同的签定中,常常有署理人以被署理人名义签定合同的状况,在被署理人授权范围内,署理人所签定合同的权力义务应由被署理人接受。但署理人逾越署理权或署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当。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则有或许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形成丢失。
3.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或约束流转物。
在生意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生意物品在法令上有无约束、制止生意的规则,盲目签定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令制止流转物或约束流转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生意合同的内容中呈现缝隙导致权力得不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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