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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具体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6:41
驱逐出境是逼迫违法的外国人脱离我国国(边)境的惩罚办法。
刑法第35条规则:“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因为驱逐出境既能够独立适用也能够附加适用,故契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因为驱逐出境仅适
用于违法的外国人(包含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别的附加刑。因为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则的由公安机关决议、适用于违背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有必要恪守我国法令,不得违背我国刑法施行违法行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经过外交途径处理以外,对其他在我国领域内违法的外国人当然适用我国刑法。假如违法的外国人持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违法的可能性,就能够单处或许并处驱逐出境。可是,应当稳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只要调查违法的性质、情节与违法人的具体情况,并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联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而,对违法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能够”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定确认之日起履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履行结束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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