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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股权过户印花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5]776号公布时刻:2005-8-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吉林化纤法人股股权证券买卖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5]132号)。现就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吉林化纤法人股股权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的问题告诉如下:?
经审阅,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受让吉林建造开发集团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5100000股法人股股权的行为,现已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4)长法执字第386-5号裁决,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信达等4家金融财物办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94号)规则的免税规模,赞同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我国信达财物办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出让方吉林建造开发集团公司应依法交纳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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