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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1:39
摘要: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的相关惩罚能够参阅不合法行医罪来进行相应的处分,我信任对这种歹意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大众是非常愤恨的。听讼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事例,并进行了相关剖析,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2015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葛晓丽在其私自开设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大街老黄椒路88号的诊所内为温建利摘取宫内节育环,因操作不妥,致温建利因取环钩嵌顿致子宫决裂、小肠决裂、急性腹膜炎,构成重伤二级。经台州市医学会判定,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温建利的人身危害对应医疗事故等级三级戊等,属轻度残疾,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葛晓丽对温建利形成的人身危害承当彻底职责。一起查明,被害人温建利受伤后,经住院医治41日及门诊医治,后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判定所判定,参照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被害人温建利小肠决裂、行小肠决裂修补的损害、子宫决裂行子宫决裂修补的损害,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晓丽在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情况下,擅自为别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予惩办。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定:一、被告人葛晓丽犯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消毒锅等医疗器件七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葛晓丽补偿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温建利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判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3200元(含已付出的17500元)。四、驳回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温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刑事顺便民事原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相关法令规定
因为两份伤残判定定见存在抵触,存在以下两种观念:一种观念认为被害人温建利的伤残等级应当依据台州市医学会关于温建利构成十级伤残的判定定见,无需再另行判定伤残等级。另一种观念认为被告人葛晓丽的行为系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并非医疗事故行为,故对被害人温建利应当参照人体损害残疾程度的判定规范,确定为九级伤残。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作出的判定定见,只能作为确定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量刑情节的依据。
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量刑情节参照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行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相关规定,即“轻度残疾、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作为确定本罪的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一起该规范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医疗规范》)确定。
《医疗规范》作为不合法行医罪确定“轻度残疾、器官安排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的法令依据。笔者认为台州市医学会判定定见是参照《医疗规范》作出的,该判定定见只能作为确定被告人刑事犯罪和量刑的依据,并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补偿中伤残等级的依据。
2.依据《人体损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作出的判定定见,应当作为确定因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导致伤残等级的依据。
我国的伤残判定并无一致的判定规范,在人身危害补偿纠纷案件中存在多种伤残等级判定规范,别离适用不同的目标。因为存在种种伤残等级判定规范,势必会形成相同的伤情依据不同的判定规范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因而,精确确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有必要精确适用伤残等级的判定规范,这就要求判定组织应依据损害发作的原因来挑选适用相应的规范,也要求审判实践依据犯罪行为性质来采用相应的判定定见。
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在性质上并不是医疗事故行为,而归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因而,依据《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作出的伤残等级不能作为确定依据,而应当采用依据《人体损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作出的伤残等级。结合本案来看,应当采用被害人九级伤残的判定定见作为补偿规范。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不合法进行节育手术的事例剖析”的相关材料,我信任经过本文的仔细阅读,能够为您回答部分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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