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员工在外兼职,单位不能直接解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1:27老杨只身一人来城市打拼,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点钱,好将孩子接来城里读书,老杨在朋友的介绍下,又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找了一份门房值夜班的作业。虽说是晚上值勤,但也便是平常俗称的“睡觉班”,并且和自己公司上班的时刻一点不抵触。
就这样做了1年多,老杨在外值夜班的作业被公司知道了。公司当即以老杨在外兼职,影响作业为由,免除了老杨的劳作合同。老杨不服,以为自己是在正常下班之后再去兼职,并且是“睡觉班”,一点不会影响白日公司的正常作业。公司则宣称《劳作合同法》有规则,假如劳作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所谓“兼职”,在现在的有关法令法规中没有清晰的界说,一般是指在完结本职作业以外,在业余时刻内,与其他单位树立的作业联系。劳作者能否兼职,在学术界也一向存在着两种争辩。对兼职持否定态度的以为兼职劳作易使兼职劳作者权益遭到危害,由于关于现已签订了劳作合同又在外兼职构成的两层或多重劳作联系中,往往只要榜首重劳作联系才会得到法令比较完好的保护及调整,再加上只要一家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一旦劳作者在兼职作业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关于工伤的确定都是十分困难的。
兼职劳作还有或许形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抵触,发生专利权乱用、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竞业制止准则的违背、职务创造、产业归属等问题。而对兼职持必定态度的则以为兼职劳作契合劳作联系的主体、从属性和劳作性质要求,亦归于劳作联系,是社会劳作联系的有利弥补。
不论必定也好,否定也好,关键在于是否能保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的合法权益。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则,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作业任务形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可见,兼职劳作的存在有必要以不侵略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条件。劳作者从事兼职劳作有必要遭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榜首,“劳作责任”和“忠诚责任”。这是劳作者最基本的两项责任,是劳作法令联系树立意图的必定要求。因而,劳作者有必要依据劳作合同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则,对用人单位承当供给劳作的责任,并诚心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为保证企业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了约束。比方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制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制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等高档司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尽管相关法令对劳作者兼职做了约束,但用人单位也不行乱用这些制止权利。《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运用应该分为三个层面:榜首,假如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或许规章制度中清晰规则制止劳作者兼职,兼职行为被归入严峻违背规章制度的领域内,那么劳作者一旦呈现兼职行为,即可免除劳作合同。第二,假如单位没有清晰规则不得兼职,那么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劳作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作业形成了影响的,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有必要由单位对形成的影响承当举证责任,否则将面对举证晦气的结果。第三,劳作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作业形成影响,可是单位假如有依据证明曾对劳作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作者拒不改正依然故我的,用人单位也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依据,以此免除劳作合同也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