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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46

无船承运人的权力与职责
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职责,详细而言即当邮寄人或许收货人不付出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货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承运人在这里是指契约承运人,因而无船承运人所承当的职责是契约承运人应承当的职责。
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运营人时,担任实行或安排实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送享有承运人的权力,承当承运人的职责。多式联运运营人能够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送约好相互之间的职责,但该约好不影响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送承当的职责。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则无船承运人的职责约束,而海商法第63条有规则:“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补偿职责的,应当在此项职责规模内负连带职责。”他所导致的结果或许扩展了无船承运人的职责。[43]例如当无船承运人仅作为拼箱人向实践承运人邮寄货品时,依据海商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则:“前款所称的船只所有人,包含船只承租人和船只运营人。”此刻的无船承运人是不能享有船东职责约束的。再比如无船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运营人,依据海商法第103条的“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多式联运货品的职责期间,自接纳货品时起至交给货品时止。”第104条的“多式联运运营人担任实行或许安排实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送担任。”这样一来,无船承运人也或许承当悉数的职责。
关于联运运营人的职责约束,《联合国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条约》第18条第1款规则:“假如多式联运运营人对货品的灭失或损坏形成的丢失负补偿职责,其补偿职责按灭失或损坏货品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越920SDR,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越2。75SDR,以较高者为准。”同条第4款规则联运运营人对拖延交货形成的丢失敷衍的补偿职责限额,相当于对拖延交给货品敷衍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越多式联运合同规则的敷衍运费总额。这一点关于无船承运人职责约束规则的制定是有学习效果的。至于详细的补偿限额,各国都呈不断上升趋势,应充沛学习有关国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则,一起合理考虑通货膨胀要素以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便确认一个合理的补偿职责限额。
至于免责事由和规模,各国规则的事项都有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
1.不可抗力。
2.运送固有的风险。
3.货品自身的风险。
4.第三人的原因。
从全体上看,承运人的免责规模呈不断缩小趋势。无船承运人的免责规模一方面应适应国际立法潮流,将其界定在合理规模内,另一方面,又要有利于无船承运人的开展,职责不能过重。合理的免责规模应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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