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民政局拒绝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否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2:26【案情】
糜某(女,现40岁)与段某(男,现42岁)于1993年12月开端以男女朋友身份开端同居,1994年8月依照乡村习俗成婚后以夫妻名义一同日子并生有一儿一女,可是一向没有到民政部门挂号。2001年段某外出打工后很少回家,糜某与段某爱情日益淡漠。在此期间,糜某与街坊彭某(男,离婚)逐步树立起了爱情,后两边于2008年到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可是民政局以糜某归于现实婚姻为由,要求糜某到法院申述离婚后再来处理成婚挂号。糜某到法院申述后却被奉告自己与段某的状况不归于现实婚姻,而是“不合法同居”,不能申述离婚,因而不予立案并奉告糜某和彭某能够到民政部门处理成婚挂号。糜某和彭某又到民政局恳求挂号成婚,可是民政局依然以糜某存在的现实婚姻没有免除为由回绝为她和彭某进行挂号。糜某和彭某在咨询律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保持了民政局的行为。所以两人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承认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不合】
对民政局回绝为糜某和彭某进行成婚挂号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观念一:民政局的行政行为合法,糜某和段某之间归于我国《婚姻法》规则的“现实婚姻”领域,一旦为其挂号成婚,那么将形成重婚,因而,糜某的要求是违背法令规则的,民政局不予受理合法。
观念二:糜某与段某之间不是现实婚姻,两人之间仅仅同居联系,糜某与段某之间的同居联系不能影响糜某与彭某之间合法的婚姻挂号恳求,民政部门应予允许。
【管析】
笔者赞同定见二。理由如下:
一、糜某与段某不归于现实婚姻。
依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依据该条司法解说,我国《婚姻法》认可的现实婚姻有必要具有如下条件:1.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2.该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前;3.未补办成婚挂号。本案中糜某与段某之间的状况尽管契合了第3点,可是并不契合第1、2点。糜某与段某一向没有处理成婚挂号,可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两人是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同居,两人以夫妻名义一同日子的是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说,两人不补办挂号手续只能是同居联系。
二、糜某与彭某不存在制止成婚和不予婚姻挂号的景象。
我国《婚姻法》规则制止成婚的状况有两个,一是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联系,另一个是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而《婚姻挂号管理条例》规则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的状况有五个:1.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2.非两边自愿的;3.一方或许两边已有爱人的;4.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因糜某与段某之间仅仅同居联系,那么两人之间也就不存在爱人联系。归纳本案状况,糜某和彭某又没有其他不能挂号成婚的状况,因而笔者以为民政局不给两人糜某与彭某处理成婚挂号归于法令了解有误,侵害了公民合法权利,法院应承认该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