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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应当受理争议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4:48

根据原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方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规则,员工对开除或开除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述,就属“有正当理由”。所以,员工关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从头答复不服而请求 裁定的,从头答复的时刻应视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对此类劳作争议,根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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