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4:26首套自住住宅的确定
借款人员工家庭(包含借款人、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子信息体系(根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宅信息查询成果通知单》)中无住宅信息(或查询的房子信息与拟请求公积金借款所购房子为同一套住宅的);且武汉住宅公积金体系记载系初次公积金借款的。
第二套住宅的确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宅确定:
(1)借款人及爱人初次运用公积金借款购买住宅,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子信息体系中,挂号其家庭仅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请求运用公积金借款所购房子非同一套住宅的。
(2)借款人及爱人已运用公积金借款(且借款金额缺乏60万元)购买过一套住宅,即公积金体系有借款记载并已结清借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子信息体系挂号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宅,再次请求借款购买住宅的。
第三套及以上住宅的确定
员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子信息体系挂号有两套及以上住宅的,或公积金体系的借款记载达2次及以上的,其住宅公积金借款请求均不予受理。
婚姻状况改变等特别景象的确定
(1)借款人或爱人在原独身时,其间一方已运用公积金借款购买过一套住宅,现以夫妻两边名义再次请求公积金借款的,按第二套住宅确定。
(2)夫妻两边在婚姻存续期间运用公积金借款购买过一套住宅并已结清借款,在离婚后其间一方再次请求公积金借款的,按第二套住宅确定;夫妻两边在婚姻存续期间运用公积金借款购买过一套住宅,借款没有结清,离婚后公积金借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归还的,另一方再次请求公积金借款,按第二套住宅确定。
(3)借款人或爱人在原独身时,已别离运用过公积金借款,现以夫妻两边名义再次请求公积金借款,借款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