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裁判文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7:54
假如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抛下不论,拒肯定他们的照料职责,这便是遗弃罪,目标包含子将车爸爸妈妈、自己的孩子等等,假如要告他们,那么裁判文书应该怎样写呢?或许很多人还不会,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搜集了一个范本供您参阅,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
遗弃罪裁判文书
被告人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世。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遗弃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常海生和其兄XXX(已判定)带其母亲杨××(78岁)去郑州收取其父亲的逝世抚恤金,从郑州回来后,将杨××遗弃在其时家中无人的常文×(系杨××三子)家门口,常秋生、常海生均不予看守,导致啼饥号寒的杨××在雨中过夜。XXXX年7月6日,XXXX法院城郊法庭在审理林州市城XXXXX及其子女的奉养胶葛一案庭审完毕后,被告人常海生与常秋生等人均脱离现场,将杨××遗弃在法庭现场,城郊法庭去找杨××的三个儿子均避而不见,终究由人民法院先即将杨××安顿在林州市老年公寓内数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常海生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事发后,被害人杨××的三子均按照在本院城郊法庭达到的调解书奉养杨××,现杨××已逝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海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同案人常秋生的供述,证人常文×、董××、郭××、常小×等人的证言,林州市城郊派出所民警郝xx的证明,本院城郊法庭干警李家俊的证明,本院司法建议书、状况阐明,本院(2009)林民郊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0)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定书,XXX市城郊乡X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关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其母XXXXXX,负有抚养职责而回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XX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遗弃罪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X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XXXXXXX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XXXXX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署理审判员 XXXX
XXXX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X
关于那些不承当自己职责的人,咱们是不能姑息的,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赏罚。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遗弃罪裁判文书
被告人XXX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世。
XX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遗弃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常海生和其兄XXX(已判定)带其母亲杨××(78岁)去郑州收取其父亲的逝世抚恤金,从郑州回来后,将杨××遗弃在其时家中无人的常文×(系杨××三子)家门口,常秋生、常海生均不予看守,导致啼饥号寒的杨××在雨中过夜。XXXX年7月6日,XXXX法院城郊法庭在审理林州市城XXXXX及其子女的奉养胶葛一案庭审完毕后,被告人常海生与常秋生等人均脱离现场,将杨××遗弃在法庭现场,城郊法庭去找杨××的三个儿子均避而不见,终究由人民法院先即将杨××安顿在林州市老年公寓内数日。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常海生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事发后,被害人杨××的三子均按照在本院城郊法庭达到的调解书奉养杨××,现杨××已逝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海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同案人常秋生的供述,证人常文×、董××、郭××、常小×等人的证言,林州市城郊派出所民警郝xx的证明,本院城郊法庭干警李家俊的证明,本院司法建议书、状况阐明,本院(2009)林民郊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0)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定书,XXX市城郊乡XX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关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其母XXXXXX,负有抚养职责而回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XX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遗弃罪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X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XXXXXXX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XXXXX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署理审判员 XXXX
XXXX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X
关于那些不承当自己职责的人,咱们是不能姑息的,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赏罚。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咱们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