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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产在继承中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7:14

关于遗产的房产处理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则处理,一般有下列几种处理方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两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两边均建议房子一切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建议房子一切权的,由评价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两边均不建议房子一切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即若干个承继人之间由于遗产房产的承继发作争议,司法实践一般依照如下方法进行处理:
1、各方均建议房子一切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当允许;
2、一方建议房子一切姑且各承继人之间对房产价格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由评价组织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他方相应的补偿;
3、若各方均不建议房子一切权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4、若承继房产系乡村的宅基地房或新式里弄房,则可由法院作出房产分户的处理,再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法院的判定作出房产分户和一个房地产证分为几个房地权证的处理进行切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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