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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婚以夫妻名义生活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3:14

跟着社会观念的改变,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却因片面或客观原因未挂号成婚。越秀法院邓法官表明,关于这种未挂号成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不同景象下会有不同的法令结果。
我国现行婚姻挂号准则偏重对合法挂号婚姻的维护。故新的现实婚姻联系尽管不受民事法令的认可,但仍受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调整。依据最高院相关批复,上述法令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详细而言,以下三种景象会有不同的法令结果:
1.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均未与别人挂号成婚或丧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即使依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成婚生子,但仍不具有法令上的合法婚姻联系,只能算作同居联系。假如感情破裂很有或许呈现产业切割、小孩抚育胶葛,但往往却因不重视保存依据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费事。假如一方逝世,另一方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在丧偶白叟“落日恋”中会较多呈现的问题。
2.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或没有爱人但与有爱人者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经法院检查,以为男女双方确是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即以夫妻联系相待,大众也公认的,则应确定现实上的重婚。有爱人者构成重婚罪,没有爱人的另一方若对此知情,也构成重婚罪。
3.1994年2月1日之前已与别人构成现实婚姻联系的,但在此之后与别人挂号成婚的,挂号婚姻受法令联系维护,但挂号成婚后仍坚持本来的现实婚姻联系,则构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已与别人构成现实婚姻联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因前后两个婚姻均不受挂号维护,则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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