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被侵吞,农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7:02
对乡村团体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农人是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而因征地补偿费用发生的征地胶葛是十分多的,并吞补偿费是胶葛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土地补偿费被并吞后农人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土地补偿费被并吞,农人应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征收补偿费被不合法侵吞的,农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报,也能够向检察机关报案,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
制止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征收的批阅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施行了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征收乡村团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市或县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和征用土地计划,然后分批次逐级上签到省人民政府同意(其间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犁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同意)。
2、上述三个计划经同意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愈加细化的规则,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则,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造用地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批阅时刻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越一年。
3、在征收土地计划同意后,依法应施行“两布告、一挂号”准则: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计划布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然后,土管部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再次布告寻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土管部分安排施行。
4、依照上述规则处理土地征收批阅手续后,再由建造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请求,由市或县土管部分拟定供地计划,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造用地单位颁布建造用地同意书(属出让土地的,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和批阅程序,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实在保护犁地、保护乡村团体安排和农人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活跃的效果,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建造项目的供地进程。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征收补偿费被不合法侵吞的,农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报,也能够向检察机关报案,保护自己的利益。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土地补偿费被并吞,农人应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征收补偿费被不合法侵吞的,农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报,也能够向检察机关报案,保护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情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
制止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吞、移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征收的批阅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施行了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征收乡村团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市或县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和征用土地计划,然后分批次逐级上签到省人民政府同意(其间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犁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国务院同意)。
2、上述三个计划经同意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愈加细化的规则,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则,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造用地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批阅时刻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越一年。
3、在征收土地计划同意后,依法应施行“两布告、一挂号”准则:市、县政府先发布征收土地计划布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分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然后,土管部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再次布告寻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报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土管部分安排施行。
4、依照上述规则处理土地征收批阅手续后,再由建造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请求,由市或县土管部分拟定供地计划,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再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造用地单位颁布建造用地同意书(属出让土地的,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和批阅程序,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实在保护犁地、保护乡村团体安排和农人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活跃的效果,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建造项目的供地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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