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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视听资料审查认定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3:50
一、视听资料查看内容:
1.是否附有提取进程的阐明,来历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仿制件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制造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许盖章;
3.制造进程中是否存在要挟、诱惑当事人等违背法令、有关规矩的景象;
4.是否写明制造人、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条件和办法;
5.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编排、添加、修正等景象;
6.内容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
二、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三、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经查看无法确认真伪的;
2.制造/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疑问,不能供给必要证明/作出合理解说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2012]
第四章 证 据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查看与确认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进程的阐明,来历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仿制件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制造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许盖章;
(三)制造进程中是否存在要挟、诱惑当事人等违背法令、有关规矩的景象;
(四)是否写明制造人、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条件和办法;
(五)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编排、添加、修正等景象;
(六)内容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交;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方便移动或许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仿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仿制进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寄存地址的文字阐明和签名;
(二)搜集程序、办法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勘验、查看、搜寻等侦办活动搜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办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长途调取境外或许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状况;对电子数据的标准、类别、文件格局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删去、修正、添加等景象;
(四)电子数据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
(五)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搜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或许查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经查看无法确认真伪的;
(二)制造、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疑问,不能供给必要证明或许作出合理解说的。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
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历是否合法,制造进程中当事人有无遭到要挟、诱惑等违背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
(二)是否载明制造人或许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和条件以及制造办法;
(三)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是否有制造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许盖章;
(四)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通过编排、添加、修正、修改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内容与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判定。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子其他依据,查看其实在性和相关性。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经查看或许判定无法确认真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造和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贰言,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供给必要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和《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答记者问
五、问:《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二部分规矩了依据的分类查看与确认,与现行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比较,这些规矩有哪些严重改变?
答: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但关于依据准则的规矩仍比较准则,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矩虽必定程度上充分了依据规矩的具体内容,但缺少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满意司法实践的需求。与现行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比较,《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二部分所规矩内容的严重改变首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榜首,清晰了关于显着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获得的依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予以扫除。这是《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添加的新内容。包含经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依据,没有勘验、查看、搜寻,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依据、书证来历的;以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以暴力、要挟等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作出判定结论的判定组织不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或许判定事项超出判定组织业务范围的;勘验、查看笔录存在显着不契合法令及有关规矩的景象,而且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许阐明的等等,《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清晰规矩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确立了定见依据规矩。《处理死刑案子依据规矩》第12条第3款规矩:“证人的猜想性、谈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判别契合现实的在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定见依据的规矩。在处理死刑案子中清晰这一依据规矩,有利于标准证人照实供给他们所感知的案子现实的证明活动,防止将证人自己的猜想、谈论、揣度作为其感知的现实,然后对案子现实作出错误判别。
第三,进一步确立了原始依据优先规矩,清晰规矩不能反映原始依据、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许内容的仿制品、仿制件应予扫除。规矩这一规矩,意图在于促进侦办机关愈加努力地搜集最具有实在性的原始依据,然后更精确、及时地查明案子现实,完成实体公平。
第四,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依据规矩,规矩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景象。在处理死刑案子中规矩这一规矩,从实体上说,更有利于保证正确确认案子现实;从程序上说,更有利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力。这一规矩显着强化了控辩两边特别是控方做好证人出庭作证作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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