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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1:39

为完善和规范我委裁定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特制定本方法。 
一.收费 
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恳求添加裁定恳求,提出反恳求的,经审查契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均须向本委预缴裁定费用。 
1.计费 
裁定费用由立案室依据《珠海裁定委员会裁定费用收取规范》(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一致核算,并填写预交裁定费通知书交当事人。 
2.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裁定费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缴费,逾期不交,本委不予立案。 
当事人持“预缴裁定费通知书”,自行去银行交费。 
3.裁定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裁定恳求,添加裁定恳求,提出反恳求,因经济状况缴交裁定费用有困难的,能够恳求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恳求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依据资料,案子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分领导,委领导批阅。 
当事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向裁定委员会恳求缓交,减交裁定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乡村乡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或许收取赋闲救济金,无其他收入,日子困难的; 
(3)当事人为日子困难的孤寡老人或乡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日子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政部分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 
(7)裁定委员会以为其他能够恳求的景象。 
对部分有严重影响的集体案子,从社会安稳动身,依据案子的特殊状况能够不受上述状况的约束。 
二.退费 
当事人恳求撤回裁定恳求,改变(削减)裁定恳求,凡触及退回裁定费用的,案子没有移交裁定科的,由立案科担任处理;案子已移交裁定科的,由办案秘书担任处理。 
当事人因撤回裁定恳求,要求退回预缴裁定费用,应当提出书面恳求。经办人员应依据当事人的恳求,逐级上呈部分领导和委领导批阅,并转财务部分处理退费。案子退费的额度,可依据详细案子的实践审办状况,参照以下规范差异处理: 
1.当事人提出裁定恳求,并已预缴裁定费用,在裁定委员会宣布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裁定恳求的,裁定委员会全额退回裁定费用。 
2.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恳求后,没有组成裁定庭的案子,当事人撤回裁定恳求的,退回恳求人预缴裁定费用(含受理费,处理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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