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救助报酬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8:14概要:遇险船只获救后,因被救助方拖欠部分救助金钱而被拍卖。船员和修船厂别离就船员薪酬和船只修补费建议债务,要求在船只拍卖价款中受偿。海事法院以为,救助金钱和船员薪酬属船只优先权,应优先受偿;施行救助今后的船员薪酬应先于救助金钱受偿;船只修补费属一般债务,因难船拍卖价款缺乏船只优先权受偿,故不在拍卖价款中受偿。据此,海事法院从拍卖价款中先行付出部分船员薪酬,并判令与救助方缔结救助合同的难船运营人付出救助金钱,难船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万富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富公司)。
被告:菊石海运公司(AMMONITE MARINE S.A. 以下简称菊石公司)。
1996年8月17日1000时,万富公司与救捞局联络,称由其运营, 注册船东为菊石公司的洪都拉斯籍“菊石”轮在北纬26°35′、东经125°20 ′邻近海域副机发作毛病,要求救捞局救助。1450时,万富公司以传真方法书面托付救捞局,要求救捞局派拖轮并备三天的船员膳食,将“菊石”轮拖到珠海联大船厂,并供认此次拖轮费用为50,000美元。 救捞局承受托付后, 于1510时告诉“穗救206”轮备好膳食,前往事端地址救助“菊石”轮。 “穗救206”轮接到指令后,于1725时前往救助。19日1600时,“穗救206”轮抵达事端地址,并于1800时接拖成功归航。23日0900时,“穗救206 ”轮依照“菊石”轮的要求,将“菊石”轮拖到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菊石”轮船长签认了完结施工作业的报告单,并供认收到价值人民币1,278 元的膳食。应“菊石”轮的要求,“穗救206 ”轮在抵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后仍持续看护“菊石”轮,直至24日1115时。对此,救捞局提出看护费为1,800 美元,万富公司没有表明贰言。23日,万富公司向救捞局付出港币80,000元,但这以后未再向救捞局付出任何其他金钱。
1996年9月 6日,救捞局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菊石”轮的请求。7日,海事法院裁决允许救捞局的请求,珠海联大船厂扣押了“菊石”轮。“菊石”轮被扣押期间,万富公司没有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付出薪酬,亦没有向“菊石”轮供给燃油、淡水和船员膳食等费用。10月10日,救捞局向海事院提出揭露拍卖“菊石”轮的请求,海事法院允许其请求并刊登了卖船布告,要求与“菊石”轮有关的债务人在规则期限内向海事法院请求挂号债务。布告规则期限内,“菊石”轮的在编船员向海事法院请求债务挂号,称万富公司拖欠施行救助之前4个月的船员薪酬及施行救助之后2个月的船员薪酬;珠海联大船厂也向海事法院请求债务挂号,称万富公司拖欠其船只修补费用。12月3日,“菊石”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款67,500美元。 海事法院从拍卖船只的价款中先付出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2个月的船员薪酬,并于12日将“菊石”轮船员悉数遣送客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