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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2:31

(一)单位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单位主动投案
①主动投案的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在违法今后,归案之前,自己主意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主动投案是归案的方法之一。“主动投案关于自首建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乃至是决议性的,无妨说主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1单位违法的主体有必要是依法建立,具有必定产业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当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自身没有毅力和认识,是无生命的社会安排,仅具有拟制品格,即仅仅是一种法律上品格化的安排,单位的全部活动都受单位中自然人操控,均须经过单位成员详细施行。因而,主动投案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自身,而只能是单位中的某些成员,且这些成员的自首行为须代表违法单位的全体毅力。详细言之,单位的哪些成员能够代表单位施行自首行为,又怎么判别其行为是否代表单位的全体毅力,而非个人行为是断定单位主动投案的要害。
关于“单位的哪些成员能够代表单位施行自首行为”,因为单位成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具有独立、真实品格的自然人;另一方面,其又是单位的一分子,使单位拟制品格的载体,单位成员所施行的行为性质,即究竟是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仍是代表单位施行的单位行为,往往难以区别。笔者认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指派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单位成员,应为单位主动投案的当然主体。但对单位违法的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自首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的全体毅力,在理论界一般有必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笔者认为,因为这部分成员是为了完成单位违法意图而积极参与和施行违法的单位内部一般人员,其仅仅将单位毅力付诸施行的施行犯,而不是单位毅力的直接策划、指挥者,并不能代表单位的毅力,其行为只能建立个人自首。因为特殊状况,单位已被兼并、分立或消除的,代表单位投案的目标也会发生变化,本文不再赘述。3关于“单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单位的全体毅力”,要害是调查该单位成员的投案行为是否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决议施行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投案是经单位团体研究决议;二是经单位担任人决议。如该投案人的行为是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决策机构或公司企业的司理厂长等决策者决议施行的,即可确定该自首行为系代表违法单位的全体毅力②主动投案的目标
关于主动投案的目标,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念,通说认为,对违法负有侦办、申述、审判功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违法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是主动投案的目标,也有观念认为,国家安全机关、纪检部分、工商税务等功能机关、乃至被害人都归于主动投案的目标。笔者认为,对主动投案的目标,应作广泛了解,以鼓舞违法单位投案自首,然后削减司法本钱,有用完成惩罚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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