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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4:08
有个朋友问我行政诉讼的法令位置是什么?公务员内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位置。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承当行政诉讼职责,公务员个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位置。
1、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
2、着重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令位置相等,是因为行政诉讼有自己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内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位置。而内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们内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遵守位置。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统辖,法令位置是不相等的。可是,当两边发作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3、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法令位置相等,一是标明行政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行政诉讼法令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彻底相等,处于相同的法令位置,一起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束缚。二是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令规则。
4、《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则: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位置相等。
5、《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争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初次以法令方式确立了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参照位置,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它一起也引起了人们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位置问题的法令考虑。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令位置是行政诉讼原告内行政诉讼法令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令人物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发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令人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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