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无效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0:30
清算组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破产产业的办理、处置、事务运营以及破产计划拟定和款待的专门机构,是一切利益的焦点,具有共同的法令位置。而现行破产法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建立、人员组成和责任、位置等也显着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且规则的很不齐备。
法令咨询: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法令结果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答复:
恢复原状。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为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确认债务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则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的授权托付书。
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令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法令咨询: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法令结果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答复:
恢复原状。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为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暂时确认债务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则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到会债务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许债务人会议主席提交债务人的授权托付书。
债务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员工和工会的代表参与,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令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