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6:21各区、县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在《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乡镇企业劳作者养老保险规则>中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告诉》(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和《关于对接连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文件下发后,区、县劳作保证部分反映,在确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员工、人才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寄存人事档案的人员,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接连工龄时遇到困难。现将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接连工龄核算的规则调集后印发给你们,作为一致接连工龄确定作业的方针依据。
一、1992年9月30日前曾在企业作业、现在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范围内,依据京劳社养发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劳作保证部分在确定其1992年9月30日前的接连工龄时,遇有受刑事、行政处置、主动离任、辞去职务、开除等状况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受刑事、行政处置人员的工龄核算
员工被判处徒刑、劳作教养并被开除工职或受行政开除处置的,依据《关于作业人员曾受过开除、劳作教养、刑事处置工龄核算问题的复函》([59]内助事福字第740号,以下简称内助事福字第740文件)的规则,其接连工龄从从头参与作业之日起核算。
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作业单位留用的,依据《关于国家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作业年限核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2号)的规则,缓刑期间能够核算接连工龄。
员工被劳作教养没有开除工职的,依据内助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则,劳作教养前、后的工龄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
(二)主动离任人员的工龄核算
员工主动离任后又参与作业的,依据《关于作业人员主动离任后又参与作业其接连工龄的核算问题的复函》([63]内助工字第13号)的规则,其接连工龄从从头参与作业之日起核算。
(三)辞去职务人员的工龄核算
员工经企业同意处理辞去职务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依据《关于转发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充裕员工安顿规则)中有关员工辞去职务后的工龄核算问题的批复>的告诉》(京劳险发[1995]20号)的规则,辞去职务前、后的工龄兼并核算为接连工龄。
(四)开除人员的工龄核算
员工1992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开除的,其接连工龄从从头参与作业之日起核算。
我市实施员工个人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准则(1992年10月1日)后,员工遭到开除处理的,依据《对"关于开除员工从头参与作业后工龄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则,开除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与作业后的缴费年限兼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