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有哪些税法规定与税收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7:46包装物是在出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企业产品而伴随产品一同出售、出借或租借给购货方而储藏的各种包装容器,它包含桶、箱、瓶、坛、袋等用于起存储及保管之用的各类资料。对租借或是出借用处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进购货方将其尽早退回,一般需要向购货方收取必定金额的押金。现行税法规则,在契合条件的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会被征收相应的流转税。关于对包装物征收的流转税首要触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类。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税法规则
(一)触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的要求:“交税人为出售货品而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独自记账核算的,可不并入出售额交税。但对逾期未回收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对触及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更为具体的阐明:“对出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返还以及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当期出售额交税。”
(二)触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53号)号文指出:“实施从价定率方法核算应交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出售的,不管包装是否独自计价,也不管在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假如包装物不作价伴随产品出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交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伴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别的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不予交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以上两类涉税法规能够看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关键是环绕是否逾期的时刻界定以及是否区别酒类产品两个方面打开的。这儿用下表来阐明:
押金品种收取时、未逾期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不交纳增值税交纳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不交纳增值税交纳增值税
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不交纳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谋划
包装物押金的管帐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的税收担负也是不同的。因而,企业在做产品出售时,应挑选适宜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法,以下降企业的税收本钱。
(一)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
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则,咱们能够看出:假如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方法,并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好时刻内及时返还,则能够合理的防止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开销。下面用实例5阐明:
例1:某烟火出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09年度出售烟火50000件,每件价值200元,别的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出售处理才能够到达税后赢利最大化的意图?(依据现行税法规则,鞭炮、烟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计划一:采纳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法(单位:元)
企业当期发作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 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交纳的消费税额=200×50000×15% 20×50000×15%=1650000(元)
计划二:采纳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这儿无妨假定企业对每件包装物独自收取押金20元,明显此项押金将不会并入烟火产品的出售额中交税。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回收。企业当期发作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1700000(元),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200×50000×15%=1500000(元)。较之计划一,该企业可节省增值税开销170000元,可节省消费税开销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回收。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补交增值税税额20×50000÷(1 17%)×17%=145299.15(元),补交消费税税额20×50000÷(1 17%)×15%=128205.13(元)。较之计划一,节省增值税开销170000-145299.15=24700.85(元),可节省消费税开销150000-128205.13=21794.87(元)。一同将金额为24700.85元的增值税和21794.87元的消费税的交税期限延缓了1年,这也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刻价值。
从该事例咱们能够看出,企业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不该将包装物作价伴随首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选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并且不管押金是否如期回收,都能够到达税后赢利最大化的意图。
(二)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的方法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则,包装物租金归于价外费用,凡伴随出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管其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出售额核算应交税额。别的,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交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出售额。但是,包装物押金则不并入出售额计税:交税人为出售货品而租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独自计价核算的,不并入出售额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包装物不再交还的押金,则需要按所包装货品的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因而,企业在做产品出售时,挑选用包装物押金代替包装物租金的处理方法,也能够起到节税的效果。下面用例6来阐明: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出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别的收取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假如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能够回收,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样的出售处理才能够到达税后赢利最大化的意图?
计划一:采纳包装物租金的方法。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500×17% 10000×117÷(1 17%)×17%=1020000(元)。
计划二:采纳包装物押金的方法。明显此项押金不必并入出售额中交税,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500×17%=850000(元)。较之计划一,节省增值税税额开销=1020000-850000-170000元。
从该事例咱们能够看出,企业在条件答应的情况下,不该选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法,而是应该选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这样才能够到达税后赢利最大化的意图。
(三)选用恰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法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则,凡伴随货品一同租借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在规则时刻内予以交还的,假如独自核算可不并入出售额交税。除此之外,都应按规则交税。因而,企业应独自核算租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并在规则时刻(一般为一年)内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