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离婚时算是个人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0:08
前日,荣昌县妇女郑某从前夫手中拿回她婚前打工挣的钱。查看官解说,该笔产业归于她个人产业,离婚时不需与老公切割。
查看院介绍,2002年,郑某与与蒋某协议离婚。2004年末,两边同居。2005年2月4日,郑某以其个人名义在荣昌县工商银行存入2.5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蒋某保管。同年7月7日,郑某向荣昌县法院提起。
诉讼中,蒋某赞同离婚,但提出要切割这2.5万元。郑某称,此款尚有余款2万元,是个人产业,不该视为,不能切割。
法院确定,这笔钱是两人同居期间存入的,尔后一向由蒋某保管,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各自享有1万元。
郑某不服,向查看机关申述。荣昌县查看院检查后以为,该笔存款是两人同居期间,郑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理应归于郑某婚前个人产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要转化为一起一切,有必要以两边书面约好为条件,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仍作为个人产业。
本年2月,查看院向法院宣布再审查看主张。4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中的“银行余款2万元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部分,改判该2万元归郑某个人一切。
查看院介绍,2002年,郑某与与蒋某协议离婚。2004年末,两边同居。2005年2月4日,郑某以其个人名义在荣昌县工商银行存入2.5万元,并将存折交给蒋某保管。同年7月7日,郑某向荣昌县法院提起。
诉讼中,蒋某赞同离婚,但提出要切割这2.5万元。郑某称,此款尚有余款2万元,是个人产业,不该视为,不能切割。
法院确定,这笔钱是两人同居期间存入的,尔后一向由蒋某保管,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各自享有1万元。
郑某不服,向查看机关申述。荣昌县查看院检查后以为,该笔存款是两人同居期间,郑某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理应归于郑某婚前个人产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要转化为一起一切,有必要以两边书面约好为条件,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仍作为个人产业。
本年2月,查看院向法院宣布再审查看主张。4月,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中的“银行余款2万元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部分,改判该2万元归郑某个人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