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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及案例参考分析- 丁静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9:49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规则:“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从法令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来看,这好像没有什么贰言,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条法令的了解却不一致,有人以为“有爱人”一词只能了解为法令婚,即通过挂号成婚的合法婚姻,假如没有法令意义上的爱人,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也有人以为,“有爱人”一词既包含挂号婚,也应包含现实婚,不然不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准则,比方有人同一天与两个女性举办婚礼但都不去挂号,假如对这种恶劣行为不加制裁,法令的庄严安在?迄今为止,我看到的比较威望的观念当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榜首庭出书的《刑事审判参阅》合订本榜首卷中“方伍峰重婚案”中的论说。方伍峰与王某未办理成婚挂号,但按当地习俗举办了成婚典礼,两人还生了一个女孩。后方伍峰又与李某挂号成婚,也生了一个女孩。关于方伍峰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为无罪。《刑事审判参阅》一书中指出:“有爱人的人应了解为现已依法挂号成婚的人。关于先有现实婚姻,又与别人挂号成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现实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关于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构成现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查刑事责任,是由于不能允许行为人以现实婚姻去任意损坏依法挂号的合法婚姻。”我是十分拥护这种观念的,我一贯以为,在没有法令婚存在的前提下,是不行能构成重婚罪的。前一阵子在媒体上引起广泛重视的一个比方是,有个男人先是在当地和一个女性同居生了孩子,后来又和另一个女性领了成婚证。前面的女性就告男方重婚罪。男方被法院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要求和前面的女性离婚,但法院一检查却以为其联系归于不合法同居!现在两个女性都想跟他在一起,而他跟记者表明,这两个女性他都不想要!我所关怀的问题是,最初法院判这个男人重婚罪是否恰当?假如他领成婚证后仍然和前面的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他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 本年的两会期间,有的人大代表提出“重婚罪需求从头界定”,以为:现在有关重婚罪的规则太严苛,然后导致重婚罪的规则形同虚设。“不行能有这样的傻人,明知自己重婚还对外称夫妻,也不行能一人别离与两人挂号成婚,婚姻挂号机关这关是过不去的。现实日子中现实重婚即‘包二奶’的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是法令规则的条件与现实不符,这部分人钻了法令的空子。社会上重婚现象较多,他们有一起寓居的房子和产业,甚至有一起生育的子女,可是得到法令制裁的却屈指可数。”故建议对重婚罪从头进行界定:“对但凡有爱人或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不合法同居必定期限,或已生有子女的,应认定为现实上的重婚,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我个人以为,这种建议的起点是好的,首要是为了削减和遏止重婚、“包二奶”行为,增强法令的威望性。可是,对重婚罪不宜做扩展解说。由于重婚罪归于“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首要是损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准则。当一个人有法令意义上的爱人时,他为了不触犯刑律,就不与婚姻以外的同居者互称夫妻。假如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是刑法调整的规模,而归于婚姻法规则的差错补偿规模。实践中有这样的状况,比方一个有爱人的男人通奸致使女方怀孕,女方以此为挟制,坚决把孩子生了下来,假如这种状况也要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恐怕是不合适的。又如,假如法令规则有爱人又与别人同居一年以上构成重婚,那么在第11个月就另换一个人同居,这样法令也百般无奈。所以说,再齐备的法令也有空可钻,躲避法令的擦边球行为不行能绝迹。我觉得施行严刑峻法未必能到达安居乐业,对重婚罪的解说过于广泛,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至于提到重婚罪取证难的问题,我建议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中也明确规则:关于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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