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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1:51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实行出资人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的监督管理,标准中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备和操控企业债款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企业揭露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总称债券)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并按本办法的规则实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心企业发行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由中心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工作会议决定。
第三条中心企业应当加强危险防备认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危险防备和操操控度。
中心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供给担保,应当契合国资委有关危险操控的相关规则。
第四条中心企业应当按照杰出主业开展的准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微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在职业状况、同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状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运营、财务状况和开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状况;(三)筹集资金的规划、用处和效益猜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绩的影响,企业偿债才能剖析;(四)危险操控机制和流程,或许呈现的危险及应对计划。
第五条中心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由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并构成书面定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计划由董事会担任制定。
第六条中心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债券发行请求;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计划(国有独资企业一起附送总经理工作会议审议定见);
(四)企业规章及产权登记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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