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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概念是什么,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法院管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0:38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但是在涉外婚姻中我国婚姻法对其流程、手续、及统辖都作了特别的规则,那么在对其统辖的具体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将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婚姻。依据我国法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的法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
三、法院统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23条规则,关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依据这些规则,涉外离婚案子,只需一方是我国境内寓居的人,不管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寓居在我国境内的爱人,无论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仍是寓居在外国的我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常常寓居地的我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2)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可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7)两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是在我国的,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假如两边的婚姻订立地在国外,此刻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两边达到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能够受理统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成婚的的配偶离婚案子。(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寓居日子超越一年,因而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常常寓居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常常寓居地法院享有统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赞同经过静安法院离婚。)
二、文书送达问题:
1、假如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法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法相同在此不在赘述。
2、假如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能够选用下列方法:
第一种状况是知道国外一方精确地址的:
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中规则的方法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经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能够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建立的代表组织或许有权承受送达的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令答应邮递送达的,能够邮递送达,自邮递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据各种状况足以认定现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状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精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申述离婚的一方最好在申述时清晰奉告法院,避免耽搁诉讼时刻。这种状况一般选用布告送达,自布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以上便是小编对涉外婚姻相关常识的收拾,关于涉外婚姻的法院统辖问题有其特殊性,具体状况上面现已具体介绍,此处就不再赘述。信任您经过以上的常识对相关内容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还有疑问欢迎您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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