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预估价低于决算价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2:55
事例:
某单位工程未决算办公楼已投入运用,依照工程预评价交纳房产税,现在决算后,价值大于预评价,前来补缴房产税,是否不加收滞纳金?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规则,关于新建的房子怎么交税:
交税人在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新建房子,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则,关于房产原值怎么承认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对交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则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则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价。
《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财产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的告诉》(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则,关于没有决算入账但现已投入运用的新建房产交税问题。依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没有决算现已投入运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方案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方案价值或核定价值征交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则,对现已投入运用但工程没有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核算交纳的税款不该再多退少补。
依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关于车船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的告诉》(市税三字[1987]124号)规则,关于新建房子未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并已依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检验结算入帐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交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核算征收。
依据上述文件并参阅北京市及辽宁省的规则,办公楼在处理检验手续前投入运用,应按管帐制度的规则承认原值来计缴房产税,即可按基建方案价值或工程预算价格计缴房产税,待决算入账后再按决算价值计缴房产税,其差额不再退补税,更不必交纳滞纳金。
某单位工程未决算办公楼已投入运用,依照工程预评价交纳房产税,现在决算后,价值大于预评价,前来补缴房产税,是否不加收滞纳金?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规则,关于新建的房子怎么交税:
交税人在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新建房子,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则,关于房产原值怎么承认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对交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则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则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价。
《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财产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的告诉》(辽地税财[2000]398号)第五条规则,关于没有决算入账但现已投入运用的新建房产交税问题。依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工程没有决算现已投入运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方案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已按方案价值或核定价值征交税款的不再退补”的规则,对现已投入运用但工程没有决算的,在工程决算前,暂按工程预算价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后,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资产决算价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对工程决算前已按预算价值核算交纳的税款不该再多退少补。
依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关于车船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的告诉》(市税三字[1987]124号)规则,关于新建房子未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并已依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检验结算入帐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交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核算征收。
依据上述文件并参阅北京市及辽宁省的规则,办公楼在处理检验手续前投入运用,应按管帐制度的规则承认原值来计缴房产税,即可按基建方案价值或工程预算价格计缴房产税,待决算入账后再按决算价值计缴房产税,其差额不再退补税,更不必交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