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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2:34
当一个当事人涉嫌逼迫买卖罪而延聘律师为其辩解的时分,就需要这位律师拿出一份逻辑紧密、观点详实、结构合理的辩解词,那么,逼迫买卖辩解词应该怎样来写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逼迫买卖罪的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任有全亲属的托付并经其自己同成心,指使咱们担任其一审的辩解人,今日依法到会法庭为其辩解逼迫买卖罪的辩解词。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依据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依法屡次会见了被告人,细心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并细心地研讨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述书,依据检察院的申述与方才的法庭调查,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依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逼迫买卖罪是指有以下景象之一、情节严峻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产品的;
(二)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的;
(三)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招标、拍卖的;
(四)逼迫别人转让或许收买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许其他资产的;
(五)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客体要件
本罪不只侵略了买卖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略了产品买卖商场次序。产品买卖是在相等民事主体之间发作的法令关系,应当遵从商场买卖中的自愿与公正准则。但在现时日子中,买卖两边强买强卖、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作,这种行为违反了商场买卖准则,损坏了商场买卖次序,侵害了顾客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假如行为人以暴力、挟制手法强行买卖,就具有了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峻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挟制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峻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逼迫人的人身或产业实践强制或冲击,如殴伤、绑缚、抱住、围困、损伤或许砸毁其资产等;
所谓挟制、是指对被害人实践精力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损坏其资产、揭穿其隐私、损坏其声誉、加害其亲属等相挟制。其 办法则可所以言语,也可所以动作,乃至使用某种特定的风险环境进行钳制。无论是暴力仍是挟制,都意在使其不敢抵挡而被逼容许买卖。别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 品或许供给或承受服务时,假如采纳威逼、诈骗等非暴力挟制办法要求买卖,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挟制直接与买卖相关,意在促进买卖的完成。假如不是出于 这一意图,而在买卖活动之外施行暴力、挟制行为的,天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违反别人毅力,逼迫别人与己或许第三人买卖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别人毅力,是指别人不想向其购买产品而强行其购买,别人不愿出卖产品逼迫其出卖、别人不愿供给服务,逼迫别人供给,别人不愿意承受服务则逼迫其承受。
二、逼迫买卖罪中“不合法获利数额”的巨细的界定
1、行为人施行逼迫买卖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方能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仅为一般违法。所谓“情节严峻”,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指:强 迫买卖不合法获利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屡犯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持械施行逼迫买卖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引起较为严峻结果的;二人以上一起施行逼迫买卖 的;逼迫买卖严峻打乱商场的;暴力手法残暴,形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的,等等。
2、关于数额问题,逼迫买卖罪中的“情节严峻”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是科罪情节,数额方面的“情节严峻”是应当理解为数额巨大,其理由是:刑 法条文中的用词有必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侵略产业罪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罪均把“数额巨大”与其他“严峻情节”并排,而将“数额较大”作为较低量 刑起伏的一般情节,因而,逼迫买卖罪中的数额方面的“情节严峻”也应该是指“数额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 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讨,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 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第八十九条规则:“ 公安机关对现已立案的刑事案子,应当进行侦办,搜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罪轻或许罪重的依据资料”。
辩解律师是挡在托付人和法令的制裁之剑中心的盾牌,辩解词是律师发挥其效果的最直接的兵器。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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