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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4:34

【公布单位】 财务部【公布日期】1995.07.09【时效性】有用【施行日期】1995.07.09【正文】     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外商出资企业清算期间财务财务管理作业,现将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一、外商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本规则,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作业,并承受财务机关查看监督。    二、外商出资企业按合同、规章规则或其他原因宣告停止时,应于十五日内建立清算委员会,安排展开清算作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款人代表组成,也可延聘我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与,主管财务机关以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告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担任拟定清算计划,编制财物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产业目录和债款、债款清单,提出产业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经过,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存案后履行。    清算委员会宣告清算,告诉债款人,债款人应在规则时间内申报债款。    四、清算企业的产业包含宣告清算时企业的悉数产业以及清算期间获得的财物。除国家还有规则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产业:    1.企业结余的员工奖赏和福利基金、中方员工住宅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产业、设备;    2.企业结余的中方员工稳妥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产业。(以下称三部分产业)    五、企业产业按分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则的次序清偿债款,其间场所使用费、中方员工物价补贴等财务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次序上缴财务。    六、依法获得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一切的产业对债款承当清偿职责;不具备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出资各方对企业债款应承当无限清偿职责和连带清偿职责。    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好外方协作者在协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出资,协作期满时将悉数固定财物归我国协作者一切的,企业清算时中外协作者仍应对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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