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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区别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23:09
担保人即确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说》,在不同情况下,确保人需求承当的职责有:民事职责、民事连带职责、担保(确保)职责、补偿职责,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担保差异:一般确保是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连带确保职责是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担保人承当的职责以及差异的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
这二者的差异主要有:
1、承当职责的详细作法不同。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仅仅在主债款人不实行时,有代为实行的职责,即弥补性;而连带职责确保中的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为连带职责人,债款人在确保范围内,既能够向债款人求偿,也能够向确保人求偿,不管债款人挑选谁,债款人和确保人都无权回绝。
2、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人与主债款人的权利职责及其职责承当问题适用于连带职责的法律规则;而一般确保中确保人与主债款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款问题,仅仅在确保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确保人对主债款人有求偿权。
3、一般确保中的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职责确保中的债款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款人是否催告主债款人作为是否实行确保职责的抗辩理由。
4、连带职责确保是由法律规则或当事人约好,无规则或约好的,按连带职责确保承当;而一般确保则仅仅由当事人约好。
5、连带职责确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款人很有利,而确保人的担负相对较重;而一般确保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确保人的担负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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