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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1:05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科教兴国战略,开展工作教育,进步劳作者本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教育法和劳作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工作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工作训练。国家机关施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训练由法令、行政法规另行规则。
第三条 工作教育是国家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劳作工作的重要途径。
国家开展工作教育,推动工作教育改革,进步工作教育质量,树立、健全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求的工作教育准则。
第四条 施行工作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维政治教育和工作道德教育,教授工作常识,培育工作技能,进行工作指导,全面进步受教育者的本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承受工作教育的权力。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工作教育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工作安排和企业、工作安排应当依法实施施行工作教育的责任。
第七条 国家采纳办法,开展乡村工作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区域、遥远贫困区域工作教育的开展。
国家采纳办法,协助妇女承受工作教育,安排赋闲人员承受各种形式的工作教育,扶持残疾人工作教育的开展。
第八条 施行工作教育应当依据实际需求,同国家拟定的工作分类和工作等级规范相习惯,实施学历证书、训练证书和工作资格证书准则。
国家实施劳作者在工作前或许上岗前承受必要的工作教育的准则。
第九条 国家鼓舞并安排工作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国家对在工作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工作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归纳和谐、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则的责任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工作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和谐和督导评价。
第二章 工作教育系统
第十二条 国家依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开展水平缓教育遍及程度,施行以初中后为要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树立、健全工作学校教育与工作训练并重,并与其他教育彼此交流、和谐开展的工作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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