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3:34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表现了对顾客权益的维护:
1.顾客有参加定价的权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顾客的定见;拟定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天然独占运营的产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树立听证会准则,寻求顾客的定见。
2.顾客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主张。
3.顾客有权对政府和运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顾客有权告发价格违法行为。
5.运营者有义务向顾客供给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运营者出售、收买产品和供给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运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顾客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1.顾客有参加定价的权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顾客的定见;拟定联系大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天然独占运营的产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树立听证会准则,寻求顾客的定见。
2.顾客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主张。
3.顾客有权对政府和运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顾客有权告发价格违法行为。
5.运营者有义务向顾客供给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运营者出售、收买产品和供给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6.运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顾客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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