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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2:50
有这样一则事例:原告是世界排名500强的企业,于1998年进入我国,申请了注册商标。在进入我国市场的几年来,原告进行了很多的宣扬,获得了较高的名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企业于原告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核准建立,运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并且被告将其商号在其产品上杰出运用。原告以被告侵略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恳求法院确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补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商号是经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合法注册,其运用商号的行为是合理合法行为,没有侵略原告的商标权。
这个事例只是在审判实践中有关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比较典型的一种类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常识产权价值的巨大表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对立与抵触不断加重。当商标权与商号权指向同一客体时即发作这两种权力的抵触。在论说这两种权力的抵触及救助之前首要清晰一下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的概念、成因及表现形式。
一、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关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力抵触,现行的商标法、反不合理竞争法以及司法解说和行政规章并无清晰的解说。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说法。笔者以为,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力抵触能够界说为: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获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作的权力抵触。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看,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有:
1、将别人的商标挂号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并简化运用企业名称,运营相同的产品。如之前所举的事例。
2、将别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运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比方将“狗不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运营包子之类的饮食职业。
3、将别人的本不相同的商号和商标,反过来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和商号。如江苏省高院审理的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惠工”商号和“海菱”商标,被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将该商标用于企业名称的商号,又在产品大将上海惠工缝纫机厂的商号“惠工”注册为商标。
4、将别人的著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许挂号在不同职业的企业名称上。比方联想集团的“联想”在先注册商标被别人作为商号在不同职业上运用。
二、抵触发作的原因
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常识产权自身的特点、法令法规不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躲藏于权力抵触背面的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的片面方面的原因。详细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客体的无形性
常识产权的客体即常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虽然我国现有法令并未将商号权作为常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则,但从商号权所具有的地域性、无形产业性与商标权类似的职业性使商号权作为一种常识产权具有了可行性;并且《巴黎条约》第二条已把商号权定格为一种常识产权,因而商标权与商号权皆为常识产权的一种。所以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两者的本质特点地点。正是因为这种特性,增加了两种权力发作抵触的可能性。
2、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类似性
商标权与商号权同归于商业符号权,两者虽然在获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显着的差异,但在运用功能上,特别对广阔的顾客而言,都能起到标明产品来历和质量,下降搜索本钱的效果。因而,顾客一般把某种品牌的产品与某些厂家联络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差异。
3、立法上的缝隙和抵触
综观我国关于商标和商号的法令、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解说,能够看到:有关商标的有商标法、商标法施行法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有关企业名称(商号)的有民法通则、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法令、企业名称挂号办理规则等。与商标和商号都有关的有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定见》、反不合理竞争法等。这些法令、法规或许司法解说均没有清晰规则商标与商号的权力边界和抵触的处理程序等方面,并且这些规则自身的不合理和不完善,还给商标与商号权力抵触的处理带来必定的妨碍。例如因为商标和商号的获得条件和程序不同,导致确权阶段就发作抵触。商标与商号权力别离立法和办理的准则,导致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获得相同的商标和商号,为日后运用中的权力抵触埋下危险。别的商标与商号的权力维护规模和程序不清晰,导致适用法令困难,权力人自己无法清晰其权力规模,不免在运用中“越界”,导致抵触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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