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9:54事例:甲于1996年2月5日向乙告贷20000元,欠据中规则在1996年底前归还。1996年6月,乙病故。同年10月甲因车祸身亡,留有遗产三间房子和摩托车一辆,遗产实践价值为60000元。乙之子丙持欠据向甲之子索要债款,丁回绝偿付,理由是其父亲的遗产已由他和弟弟戊均匀切割结束,其父亲生前的债款不该由他们兄弟归还。丙向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则,继承人负有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款的责任。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价值超越债款丁和戊就应归还欠款。现在继承人戊和丁已将遗产均匀切割结束,就应均匀分偿债款。而不该该以其父亲的遗产已由他和弟弟戊均匀切割结束为理由,回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