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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否受劳动仲裁的范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1:16
诉讼审理劳作争议案子时是否受劳作裁定的规模约束
人民法院在处理劳作胶葛案子时,应该不受裁定判决的约束,即针对当事人的详细诉讼恳求进行审理而不用以裁定判决作为其审理目标。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检查,并对有瑕疵的裁定判决作出吊销的决议,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令补救措施。
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诉讼恳求与其恳求劳作裁定的恳求规模不一致的状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景象:
一是原告的诉讼恳求超出了其恳求劳作裁定时提出的标的额;
二是原告申述时的诉讼恳求没有在恳求劳作裁定时提出,但该诉讼恳求与劳作裁定的事项是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
三是原告申述时的诉讼恳求没有在恳求劳作裁定时提出,且该诉讼恳求与劳作裁定的事项并非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
那么,人民法院对此不一致的诉讼恳求,是否受理呢?依据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前置的规则,法院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应当通过劳作裁定,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恳求有必要通过劳作裁定,应当详细问题详细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景象的诉讼恳求均未通过劳作裁定,但前两种景象与劳作裁定的事项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相互之间具有依靠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用处理胶葛的准则,应当兼并审理。最终一种景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与劳作裁定的事项并非依据同一现实而发作,也不该一概否定兼并审理。
现行劳作争议裁定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裁定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作争议处理的本钱,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作争议胶葛,可能要通过三个法令程序,即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对裁定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子,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作法令效力。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建立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弱者位置,简化程序,但实践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胶葛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假如法院不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对劳作者诉讼恳求,但凡超越恳求劳作裁定的恳求规模,一概不予兼并审理,而法院又完全由才能审理此案,成果增加了当事人的担负,浪费了司法资源。
我以为,采纳劳作争议裁定程序前置的立法精力,是充分发挥劳作裁定部分了解劳作事务的优势,并且劳作裁定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洁办法灵敏,既能便利当事人,然后有用地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确保审判质量。假如违反了该立法精力,劳作裁定程序前置的规则将失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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