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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一般会有什么样的利益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0:25
众所周知,公司乃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怎么和谐彼此抵触的各种利益联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准则组织,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久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
假如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产业性权力或许身份性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束缚机制的构成。
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规划股东知情权准则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彼此抵触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两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标准即表现了这一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从总体上不只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大大地扩展;而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令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一起,明确地赋予其仿制这些文件的权力,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其二,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
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
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
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其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令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仿制权。这些规则,有效地和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抵触,在必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司或许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表现了法令作为平衡器与调节器的特性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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