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院受理的劳动纠纷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6:52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2、此外,该解说第二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以当事人请求裁决的事项不归于劳作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别离状况予以处理:(一)归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但归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子,应当依法受理。
3、第三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决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决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4、第四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决委员会以请求裁决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