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还遗失物构成侵占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9:31
并吞罪是强制将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是有或许构成违法的,即便东西是别人的也不能够占为己有,那么拒不交还遗失物多少构成并吞罪,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拒不交还遗失物构成并吞罪吗”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并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
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产业违法都是数额犯,即以必定产业数额作为科罪的规范。由于,违法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违法行为的规划及其社会损害性的程度,既是差异违法与违法、重罪与轻罪的首要规范,优势决议惩罚轻重的重要客观规范。
本罪的立案规范,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峻情节。
依据相关规则,并吞罪并吞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于“数额较大”的起点规范。并吞数额20万元以上,归于“数额巨大”的起点规范
构成特征
1、损害的客体是别人资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资产、忘记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
目标特征
《刑法》第270条规则的并吞罪,其违法目标仅限于三种资产: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二是别人的忘记物;三是别人的埋藏物。并吞罪与其他侵略产业违法的一个要害差异在于并吞包含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 不合法并吞:行为人将别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资产不合法转归为己有,而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行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别人保管的资产、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是并吞罪。可见除了要占有别人资产之外,还必须具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才构成并吞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交还”有着很大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资产所有人发觉资产被并吞后,要求占有人交还而不交还的便是拒不交还。
第二种观念以为,拒不交仍是指资产所有人向法院申述前屡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交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念建议,拒不交仍是指在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的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即拒不交还应以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为规范。理由如下:
榜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则“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便是说本罪(并吞罪)属自诉案子。假如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就不会对行为人追查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则,假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申述前现已将占有的资产交还给了被害人,则损害状况消失,被害人的权力已得到维护和补偿,再申述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假如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停达成了调停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完毕诉讼程序,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自诉人在判定宣告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依据这一规则,只要在判定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宽和协议,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能够吊销申述,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失掉对被告人追查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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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将别人的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产业违法都是数额犯,即以必定产业数额作为科罪的规范。由于,违法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违法行为的规划及其社会损害性的程度,既是差异违法与违法、重罪与轻罪的首要规范,优势决议惩罚轻重的重要客观规范。
本罪的立案规范,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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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别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资产、忘记物或许埋藏物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4、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
目标特征
《刑法》第270条规则的并吞罪,其违法目标仅限于三种资产:一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二是别人的忘记物;三是别人的埋藏物。并吞罪与其他侵略产业违法的一个要害差异在于并吞包含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 不合法并吞:行为人将别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资产不合法转归为己有,而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行为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别人保管的资产、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是并吞罪。可见除了要占有别人资产之外,还必须具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才构成并吞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交还”有着很大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资产所有人发觉资产被并吞后,要求占有人交还而不交还的便是拒不交还。
第二种观念以为,拒不交仍是指资产所有人向法院申述前屡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交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念建议,拒不交仍是指在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的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即拒不交还应以一审判定做出前,占有人仍不交还为规范。理由如下:
榜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则“本条罪,通知的才处理。”便是说本罪(并吞罪)属自诉案子。假如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就不会对行为人追查刑事责任。依据这一规则,假如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申述前现已将占有的资产交还给了被害人,则损害状况消失,被害人的权力已得到维护和补偿,再申述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子,能够进行调停。假如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停达成了调停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完毕诉讼程序,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二条规则,自诉人在判定宣告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依据这一规则,只要在判定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宽和协议,将占有的资产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能够吊销申述,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后失掉对被告人追查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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