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2:38
发布部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12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同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清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令地位和责任,保证其依法行使权力和实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底层工会安排,展开工会活动。 相关法规: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本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撑企业依法搞好出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展开活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相关法规: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一年内,由上一级工会或市总工会辅导和协助树立工会安排。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同意,报合肥市总工会存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作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定时举办,行使职权。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底层委员会;缺乏25人的,能够推举安排员一人,也能够推举工会主席,掌管底层工会作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设女员工委员会;女员工缺乏25人的,设女员工委员。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民主推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同意。凡企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专员工会主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中外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参加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参加我国工会的香港、澳门、台湾员工和外籍员工,在作业完毕离境时中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自己需求,可由市(县)总工会发给曾参加过我国工会的证明。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上级工会辅导下,代表员工与本企业签定集体合同;辅导、协助员工与企业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行。发现企业违法运用童工,工会应予以阻止。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履行国家和当地公布的有关劳动管理、员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令、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出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定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