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4:00
留置权是法令赋予债款人的一项权力,以保证债款人违背合同,无法偿还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对债款人产业进行占有,以作偿还债款之用。那么什么情况下能够行使置留权呢?听讼网为我们回答。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完成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1.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成了条件。
2.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便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成留置权。
二、完成留置权的办法有哪些
1.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便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成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2.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强制拍卖。
3.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履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以上便是关于“留置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内容,要行使留置权,应当在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并结过必定程序才能够履行。假如读者你有关于行使留置权的法令问题要咨询,能够来听讼网。
一、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完成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1.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成了条件。
2.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便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成留置权。
二、完成留置权的办法有哪些
1.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便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成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2.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强制拍卖。
3.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履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以上便是关于“留置权行使的先决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内容,要行使留置权,应当在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并结过必定程序才能够履行。假如读者你有关于行使留置权的法令问题要咨询,能够来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