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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0:46
当夫妻间的爱情走到了止境,为了不再日子在这种纠结的环境和爱情中,只要离婚一条路可选。但是,离婚也是一件较为费事的事儿。为什么呢?假如是一般的离婚案子,程序会比较简单。但假如是特别情况,那就会比较费事。现在就让小编将民事诉讼关于离婚案子中的一些特别规则通知你吧。
民事诉讼中离婚案子的一些特别规则:
有关婚姻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离婚诉讼有必要进行调停
在一般诉讼中,调停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停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应当进行调停”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的必经程序。
二、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能够进行挑选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则:离婚案子,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能够不公开审理。但如触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
三、当事人自己出庭提交书面定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别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47条规则:“离婚案子当事人确因特别情况无法出庭参与调停的,除自己不能毅力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定见。” 《解说》第148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定。”
四、署理权限受约束
在婚姻诉讼中, 约束署理人的署理的权限。诉讼署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诉讼署理,不能接受特别授权署理。即署理人不能就是否离婚或不离婚等身份权进行署理处置,婚姻当事人也不能对此进行授权。不然,其授权或署理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触及的产业问题,仍能够进行特别授权。
五、诉讼因一方当事人逝世而完结
在婚姻诉讼中,由于归于身份联系方面的诉讼,因此,一般没有继承人接受诉讼,或许诉讼标的已不存在,或许没有必要在进行诉讼,爱人之一方逝世,则诉讼程序完结。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51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停止诉讼:
(三) 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逝世的;
(四)追索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免除收养联系案子的一方当事人逝世的。”但应当留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吊销婚姻之诉时,爱人一方逝世的,仍能够生计一方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
六、免除婚姻联系的判定不适用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免除婚姻联系的判定、调停书,不得请求再审。
七、离婚诉讼案子的统辖
(一)有关武士的案子: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二)脱离住所地的案子: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久居国外的华裔:在国内成婚的,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在国外成婚的,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六)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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