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二者有什么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0:22
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胶葛的重要办法之一,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决议的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平是十分重要的,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措施是司法检查,那么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检查二者的联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行政诉讼法等同于司法检查法
由归于司法体系的一般法院或许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的准则,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法检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便是一部司法检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
1、它建立了一种国家权利对另一种国家权利的监督制约准则,即法院经过诉讼程序检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维护公民和安排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政机关损害;
2、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联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联系;
3、它既包含程序标准,也包含实体标准,且实体标准占有着中心位置。
它在第53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为归纳为七大类,即:
1、首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3、逾越职权
4、滥用职权
5、不履行义务
6、显失公平
在第11、12条中详细规则了公民和安排以上述违法景象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行为的规模。这些规则虽然是在程序法中,但就其本质而言并非程序标准,而是特别的实体标准。行政诉讼法是一身二任的,它既是一个处理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令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可以说居于中心位置。提出此说的学者还特别强调,说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检查法,并不是为了转化一个称谓,而是由于这一说法更有助于掌握其精华。
二、我国存在司法检查准则吗
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实为司法检查准则,这一知道现已为行政法学界遍及承受。仅仅那些遭到西方违宪检查概念颇深的人,仍然坚持我国没有司法检查准则。其实,从司法检查这一词的根由看,其在英国一般法传统上是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用英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决议进行复审,制止他们的活动超出各自的权限规模。司法检查没有成文法的规则,它的依据在于一般法上的越权无效准则。由于英国在近代今后采议会至上准则,故司法检查在这个国家不触及对议会立法的检查、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利,且英国又沿袭不成文宪法准则,故司法检查也没有十分清晰的、严厉的违宪检查和违法检查之分。
美国虽然秉承了英国一般法传统,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写出近代成文宪法的国家,并且,其宪政准则并没有供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中哪一个具有登峰造极的位置。这就不像英国议会至上准则那样,在法院检查代议机关立法方面设置不行逾越之妨碍。但是,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检查,也非其宪法所明定,而是由一个闻名判例——马**诉麦**案(1803年)——所建立的一种准则传统。在这样的准则结构之下,美国的司法检查既包含对代议机关的检查、也包含对行政机关的检查,检查内容既触及合宪性问题、也触及合法性问题。与英国、美国不同的是,德国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别离承当对一切国家机关的违宪检查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检查功用。由于独立于一般法院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在性质上仍归于司法体系,故用司法检查概念称之也未尝不行。
归纳以上调查,“司法检查”一词在不同国家的运用,其所指向的准则是有较大差异的。假如咱们疏忽“司法检查”言语形式上的根由,给予其一个本质含义上界定的话,它可所以指在民主宪政体系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经过审理详细案子的方法,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检查的一种准则,它在不同国家的详细表现则是各有一番景色。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像法国这样把行政法院归入行政系列的,好像就难以用司法检查来指称它了,虽然在准则的功用上与司法检查相差无几。
因而,不能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违宪检查准则——在现行宪法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则之下也不行能有法院对立法的违宪检查,就不供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是一种司法检查准则。问题在于,在“行政诉讼”这一言语基础上添加“司法检查”概念,一起指向一种准则,这种作法的含义终究有多大呢?有必要供认,在我国语境下,运用司法检查这一术语或许真的具有促进观念转化的效果。由于,“行政诉讼”或许民间简而化之的“民告官”诉讼概念,在相当程度上仅仅给人以一种浅显的形象,即它是为处理公民、安排和行政机关间争议的。
而在我国法制史上,民告官不行谓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不行谓没有。关键在于现在实施的行政诉讼准则内涵权利制衡权利的理念,更进一步,内涵国家权利的自我约束。究竟,在笼统含义上一致的国家权利因而准则而得到详细的分化、且分化后的一种权利负有监督另一种权利的责任,这无疑宣告了国家权利不是无限的,为保证公民和安排的正当权益,其有必要遭到准则安排上的内涵约束。而司法检查概念比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概念,更能凸显这样的现代宪政、法治精力。当然,观念上的转化,也不是单纯依托一两个概念的提出就可以完成的。准则上靠近这种精力的进一步革新(如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在尽力倡议的司法变革),各式各样前言将此理念的传达,以及公民和安排真实可以感遭到独立司法对行政的有用监督,才会使观念转化成为更广规模内的实际而不是局限于少数人的清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检查二者有什么联系”问题进行的回答,在我国行政诉讼其实便是司法检查,仅仅很多人观念还没有改变过来,以为我国没有司法检查准则。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行政诉讼法等同于司法检查法
由归于司法体系的一般法院或许行政法院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的准则,在有些国家被称为司法检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也有学者提出行政诉讼法便是一部司法检查法。其理由在于,与熟知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比较,行政诉讼法至少有着三个方面重要不同:
1、它建立了一种国家权利对另一种国家权利的监督制约准则,即法院经过诉讼程序检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维护公民和安排合法权利免受国家行政机关损害;
2、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联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联系;
3、它既包含程序标准,也包含实体标准,且实体标准占有着中心位置。
它在第53条中将违法的行政行为归纳为七大类,即:
1、首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3、逾越职权
4、滥用职权
5、不履行义务
6、显失公平
在第11、12条中详细规则了公民和安排以上述违法景象为由提请法院审判的行政行为的规模。这些规则虽然是在程序法中,但就其本质而言并非程序标准,而是特别的实体标准。行政诉讼法是一身二任的,它既是一个处理行政争议的专门程序立法,也是关于行政违法及其法令责任的一个专门立法,且后者可以说居于中心位置。提出此说的学者还特别强调,说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检查法,并不是为了转化一个称谓,而是由于这一说法更有助于掌握其精华。
二、我国存在司法检查准则吗
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实为司法检查准则,这一知道现已为行政法学界遍及承受。仅仅那些遭到西方违宪检查概念颇深的人,仍然坚持我国没有司法检查准则。其实,从司法检查这一词的根由看,其在英国一般法传统上是指,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用英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决议进行复审,制止他们的活动超出各自的权限规模。司法检查没有成文法的规则,它的依据在于一般法上的越权无效准则。由于英国在近代今后采议会至上准则,故司法检查在这个国家不触及对议会立法的检查、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利,且英国又沿袭不成文宪法准则,故司法检查也没有十分清晰的、严厉的违宪检查和违法检查之分。
美国虽然秉承了英国一般法传统,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写出近代成文宪法的国家,并且,其宪政准则并没有供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利中哪一个具有登峰造极的位置。这就不像英国议会至上准则那样,在法院检查代议机关立法方面设置不行逾越之妨碍。但是,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检查,也非其宪法所明定,而是由一个闻名判例——马**诉麦**案(1803年)——所建立的一种准则传统。在这样的准则结构之下,美国的司法检查既包含对代议机关的检查、也包含对行政机关的检查,检查内容既触及合宪性问题、也触及合法性问题。与英国、美国不同的是,德国有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别离承当对一切国家机关的违宪检查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检查功用。由于独立于一般法院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在性质上仍归于司法体系,故用司法检查概念称之也未尝不行。
归纳以上调查,“司法检查”一词在不同国家的运用,其所指向的准则是有较大差异的。假如咱们疏忽“司法检查”言语形式上的根由,给予其一个本质含义上界定的话,它可所以指在民主宪政体系下,由独立的司法机关经过审理详细案子的方法,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或合法性进行检查的一种准则,它在不同国家的详细表现则是各有一番景色。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像法国这样把行政法院归入行政系列的,好像就难以用司法检查来指称它了,虽然在准则的功用上与司法检查相差无几。
因而,不能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违宪检查准则——在现行宪法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则之下也不行能有法院对立法的违宪检查,就不供认我国行政诉讼法所建立的是一种司法检查准则。问题在于,在“行政诉讼”这一言语基础上添加“司法检查”概念,一起指向一种准则,这种作法的含义终究有多大呢?有必要供认,在我国语境下,运用司法检查这一术语或许真的具有促进观念转化的效果。由于,“行政诉讼”或许民间简而化之的“民告官”诉讼概念,在相当程度上仅仅给人以一种浅显的形象,即它是为处理公民、安排和行政机关间争议的。
而在我国法制史上,民告官不行谓没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不行谓没有。关键在于现在实施的行政诉讼准则内涵权利制衡权利的理念,更进一步,内涵国家权利的自我约束。究竟,在笼统含义上一致的国家权利因而准则而得到详细的分化、且分化后的一种权利负有监督另一种权利的责任,这无疑宣告了国家权利不是无限的,为保证公民和安排的正当权益,其有必要遭到准则安排上的内涵约束。而司法检查概念比起行政诉讼、民告官诉讼概念,更能凸显这样的现代宪政、法治精力。当然,观念上的转化,也不是单纯依托一两个概念的提出就可以完成的。准则上靠近这种精力的进一步革新(如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在尽力倡议的司法变革),各式各样前言将此理念的传达,以及公民和安排真实可以感遭到独立司法对行政的有用监督,才会使观念转化成为更广规模内的实际而不是局限于少数人的清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司法检查二者有什么联系”问题进行的回答,在我国行政诉讼其实便是司法检查,仅仅很多人观念还没有改变过来,以为我国没有司法检查准则。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