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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5:20

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同严重环境污染事端案作出宣判,一审以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判处被告人肖苍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一起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苍旺为牟取不合法利益,冒充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假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风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定电解残渣处理协议,不合法处理含有形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肖苍旺分两次招聘轿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近30吨电解残渣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邻近随意倾倒,不合法获利3.6万余元。
2006年6月8日,被告人肖苍旺招聘轿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竣工的路途终端地上。
2006 年6月8日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大众告发,对被告人肖苍旺倾倒于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地上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约7. 5mg/ 、氟化氢约11mg/ ,别离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别离离对被告人肖苍旺倾倒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验,承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风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支或总铬超支,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V类水规范;承认上述相关区域邻近别离检出2-庚酮、痛苦。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形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正。
经价格认证部分判定,被告人肖苍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严重环境污染事端,已形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正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3万余元。
2006年6月16日,公安部分在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被告人肖苍旺当场抓获。
被告人肖苍旺到案后,照实供述了悉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肖苍旺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风险废物,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致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罪。被告人肖苍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分。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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