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怎么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2:08依据一申述讼建立的不同条件,能够将一申述讼分为必要的一申述讼和一般的一申述讼两种。
必要的一申述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2人以上,有一起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有必要兼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定的诉讼。如一起共有产业所有人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一起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等。必要的一申述讼是不行分之诉,一申述讼人有必要一起申述或一起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时,应告诉其参与;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人民法院追加一申述讼的当事人时,应告诉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可不予追加;既不乐意参与诉讼,又不抛弃实体权力的,仍追加为一起原告,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定。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诉讼所指向的详细方针,也便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和维护的民事权力义务联系。例如,离婚案子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析产纠纷案子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两边所争议的共有产业联系。诉讼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后者是民事权力义务所指向的物质实体。
一般的一申述讼是指-事人一方或两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归于同一品种,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并经当事人赞同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品种,是指争议的权力义务联系属同一类型。在一般的一申述讼中,一申述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一起的利害联系,因而,一般的一申述讼也能够分为各自独立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