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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3:34

世界商事裁定程序开端后,不管是申请人仍是被申请人,假如对裁定组织或裁定庭的悉数或部分管辖权有贰言,应及时提出,这是大多数国家裁定法和裁定组织的裁定规矩所要求的。毫无疑问,当事人及时抗辩管辖权的权利,有助于确保裁定程序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法律规矩的基础上进行,也有助于裁定庭及时确认自己的管辖权,避免无谓地糟蹋当事人的时刻、精力和金钱。归纳来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抗辩的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第一次实体辩论之前,瑞士《关于世界私法的联邦法》第186条规矩,对裁定庭管辖权的任何贰言有必要在任何实体辩论前提出。
2、第一次开庭之前,我国《裁定法》第20条规矩,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如前所述,管辖权问题不仅仅局限于裁定协议的效能,这一规矩缺少完整性。CIETAC2000年《裁定规矩》有所改进,其第6条规矩,当事人对裁定协议及/或裁定案子管辖权提出抗辩,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提出。
3、别离贰言类型规矩不同的时限。以《演示法》为典型,其第16条规矩,有关裁定庭无管辖权的抗辩不得在提出辩论书后提出,但有关裁定庭逾越管辖权的抗辩,应在裁定过程中知悉呈现越权的工作后当即提出。
4、不规矩提出管辖权贰言的时限,如世界商会裁定院1998年裁定规矩中就没有规矩当事人对裁定协议的存在、效能或规模提出贰言的时限。
试观我国裁定法的规矩,“对裁定协议的贰言,应当在裁定庭初次开庭前提出。”对不开庭的案子怎么办?裁定法第39条后半段规矩,“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裁定庭能够依据裁定申请书、辩论书以及其他资料做出判决”。对这种不开庭而书面审理的案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贰言的时刻问题就不能适用裁定法第20条来处理了。
对这一问题,CIETAC2000年裁定规矩的处理办法是,要求当事人在第一次提出实体辩论前提出管辖权贰言。 这儿就有一个问题,假如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辩论,乃至也不提交任何书面定见的,它是否有权在裁定程序没有完毕之前任何一个时刻点提出管辖权贰言呢?已有的明文规矩好像不能阻挠他这么做。
笔者以为,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只宜一次性处理,不该由于当事人的要求或裁定员或裁定组织的原因此得到重新考虑,更不该改变曩昔的决议。司法程序中,有许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是不答应上诉的,由于有的程序决议是针对程序过程的时限的,一旦做出,有必要当即收效,不或许拖延收效,由于时刻自身是永不暂停行进的,并且答应上诉会使程序的总时刻不可避免的延伸,并且或许形成程序的紊乱。裁定程序和司法程序作为两种处理胶葛的方法来说,不管挑选哪一种,其实体裁判不该该不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会受到影响。所以,即便少量管辖权决议是值得置疑的,也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形成任何危害。相反,假如答应当事人能够不停地找出新理由对管辖权决议提出应战,要求重复作决议,其结果只能是程序权利被乱用,正常程序被延误,当事人遭受额定经济和时刻方面的丢失,不合理地添加处理争议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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