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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目的之研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0:02

近几年来,各地依据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需求,皆大兴土木进行各类建造。在各类建造中,首要的问题便是要处理土地运用问题。在土地运用准则方面,因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和集体所有,故一向沿袭的土地征用准则,首要的便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征用变为国有,再由国家让与给土地运用者。令人意外的是,尽管立法关于土地征用的意图规则为公共利益,但在具体操作中由将其扩及于非公益用当地面,然后导致各类土地运用者皆经过征用而取得土地运用权,这不只损害了农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在必定程度上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实际上,纵观各国立法,为了规制国家使用公权力侵略私权,均规则土地征用的仅有意图便是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非有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有共用[②]。这样的规则既维护了被征地者的利益,又安稳了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其又饯别于实务中。面临目前我国的征地现状,咱们理应反省现行的立法,学习相关国家此类有利的立法经历,修正现有法令。依据此,本文浅显地探讨了以下问题,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关于土地征用意图:沿革与分析
关于土地征收或征用的意图,早在1928年7月27日民国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法》第1条就规则为:“兴办公共工作”与“调剂土地之公配以开展农业或改进农人之日子”,第2条又对“公共工作”的规模限制如下:兴办或扩大公共修建;开发交通;拓荒商港之商埠;公共卫生设备;改进市村;开展水利;教育学术及慈悲;创兴或扩大公营工商业;安置国防及其他军备;其他以共用为意图而设备之工作。今后的民国政府所拟定发布的《土地法》第208条(征收土地之要件)也规则国家征收土地依据“公共工作”之需求,且以“国防设备、交通工作、共用工作、水利工作、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当地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修建、教育学术及慈悲工作、公营工作、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意图工作”所有必要者为限;第209条又添加规则:“政府机关因施行国家经济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应以法令规则者为限”。迄今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仍适此规则。相同,在陕甘宁革命依据地时,关于土地征收的意图,1939年4月4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法令》第18条就已规则为政府在交通路途所必经者;军事上需求者;公共之修建的景象下,能够征收公民之土地。同年4月依据“国民政府公布之土地法基本原则与边区土地法令、边区论政纲要第6条、第10条规则”所规则的《陕甘宁边区土权法令和(草案)》第25条也明定,政府在国防工事、交通路途、改进商场以及其他以公共利益为意图之工作且经政府批准者,能够备价征用或租借私有土地,或以其他土地兑换之。随后的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2次大会经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法令》第13条仍继受该草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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