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0:45
【案情介绍】 赵某向原中保产业稳妥公司S区公司投保奥迪车辆稳妥,稳妥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车牌号码。稳妥公司在稳妥单正本“特别约好”一栏中盖上了赤色长方行图书印章,其内容是“收取车牌三日内告诉稳妥公司,过期不负稳妥职责。”投保单中“特别约好”一栏为空白。 赵某从交警部门收取车牌后一向没有告诉稳妥公司。后来,该车在稳妥期限内发作稳妥事端,丢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稳妥单向S区公司索赔。S区稳妥公司研讨以为,赵某违背了“特别约好”中的职责,作出了回绝补偿的决议。赵某不赞同,遂向S区人民法院申述。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投保单上面没有“特别约好”的内容,稳妥单中的“特别约好”又无赵某的签字,该条款不具有用能。因而判定S区公司补偿赵某20万元。稳妥公司不负判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确定合同有用,“特别约好”有用,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事例剖析】 一、稳妥合同应确定为有用。依据稳妥业的习气作法,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填写和签字,稳妥公司盖章赞同承保,在正式出具的稳妥单以及批单中,各家稳妥公司的做法根本共同,只要稳妥公司的盖章和稳妥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字,而无投保人签字。这是我国现在稳妥界的习气作法,应当并且现已为社会认可。据笔者了解,国际上许多稳妥单(如航空险稳妥单)也只要稳妥公司签章,而无被稳妥人方面的任何签字。一审法院不能依一般合同的观念来要求稳妥合同。一般合同中,往往要求合同两边签字。 投保单的效果首要在于投保人照实实行奉告职责,也是投保人投保的要约,假如稳妥公司签章,则标明稳妥公司许诺,合同建立。投报单上往往没有载明稳妥条款,而以稳妥单中的条款为准。 依据以上剖析,本案稳妥单上载明的一切条款,包含特别约好,应当具有法律效能。 二、一审法院的判定存在逻辑上的紊乱。假如一审法院以为稳妥单无投保人签字,则应宣告该稳妥合同无效,视为稳妥单仅是稳妥公司单独面的要约,投保人没有许诺,该稳妥合同没有建立。因而,不能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稳妥职责。假如法院判定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则法院供认合同建立,从而合同的一切条款虽都无投保人许诺,但都是有用的,“特别约好”也有法律效能;但是依据“特别约好”,在这种情况下,稳妥公司不能承当稳妥职责。 三、稳妥单中“特别约好”的性质及违背的结果问题 稳妥合同中的条款能够分为三类:条件性质、中性、确保性质。假如违背前者,则合同的根底遭到危害,合同能够吊销。假如违背后者,合同持续存在和有用,但两边应当采纳某些补救措施。 笔者以为,本案中稳妥单载明的“特别约好”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根底,归于条件性质的条款。依照法理知识,假如投保人违背该约好,稳妥人能够宣告稳妥和同自始无效。稳妥人之所以约好该项内容,其原因是稳妥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假如没有车牌号码,被稳妥人和其他人员有或许使用该保单进行诈骗,将其他车辆假充稳妥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规则:稳妥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稳妥单无效。因为本案中的“特别约好”稳妥公司已规则结果:过期不负稳妥职责,因而,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稳妥法》第19条规则,投保人和稳妥人在第18条规则的稳妥合同事项外,能够就与稳妥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好。本案中的“特别约好”归于《稳妥法》第19条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