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3:45
为免除不正当联系达到的契约效能
——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事例卷裁判规矩:
为免除不正当联系达到“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归于不法约好之契约,该契约无效。
根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两边各自有家庭,但两边一向坚持不正当的两性联系。后两边别离离婚,两边各自离婚后一起出资置办了房产,预备从头组成家庭未果后。为了免除两边间的联系,达到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争议关键:
当事人两边达到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用。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免除两边间不正当联系达到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欢迎转载,但请保存出处,本文章转自[上海离婚律师网]
——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事例卷裁判规矩:
为免除不正当联系达到“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归于不法约好之契约,该契约无效。
根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两边各自有家庭,但两边一向坚持不正当的两性联系。后两边别离离婚,两边各自离婚后一起出资置办了房产,预备从头组成家庭未果后。为了免除两边间的联系,达到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争议关键:
当事人两边达到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用。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免除两边间不正当联系达到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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