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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20:10
售后回购买卖是一种特别方法的出售事务,它是指销货方在出售产品的一起,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依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产品从头买回的一种买卖方法。售后回购方法下是否按出售、回购两项事务别离处理,首要看其是否契合收入承认的条件。
《企业管帐准则-收入》及《企业管帐制度》对收入的完成都作了准则性的规则:
①企业已将产品一切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买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存一般与一切权相联系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施行操控;
③与买卖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收入和本钱可以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状况评论:榜首,当销货方在回购产品时,假如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根底承认,这种状况下产品价格变化发生的危险和酬劳都搬运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产品进行处置,产品的操控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出售产品后的必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状况下产品价格变化发生的危险和酬劳都由卖方一切或操控,且卖方仍对售出的产品施行操控。经过以上剖析,售后回购事务与收入承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一起假如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榜首个条件也不符。所以,一般来说,售后回购并不能承认收入,其本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管帐核算中,该项事务不作收入处理,表现了本质重于方法的准则。
当然,假如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而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根底承认,一起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产品时承认收入的完成。
二、售后回购事务的管帐处理
依照新管帐制度的规则,关于售后回购事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产品差价”科目,核算宣布产品的出售价格与实践本钱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宣布产品时,按实践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产品的实践本钱,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产品”、“固定资产收拾”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出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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